第74章 我国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代42(第2页)
《定法》是对当时各国变法实践的经验总结。韩非认为,商鞅“徒法而无术”,申不害“徒术而无法”,都未能“尽善”,必须把“法”、“术”结合起来,“不可一无”。
所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即公布统一的法令,使人们对赏罚有明确的认识。
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即要善于识别和使用人材,加强对臣下的考核。
“法”是公开于臣民的,“术”则独用于国君。徒术而无法,臣下将无所守;徒法而无术,又不能济法之穷。
此韩非所以不满于申、商于一面的缘故。此篇虽以“定法”标题,实包括“论术”在内。
全篇用问答体,与其它各篇写作方法不同,足见他行文之善于变化。
注释:
1、问者:假设别人发问。
2、申不害:郑国人,以任术着称,韩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公孙鞅:即商鞅,卫国人。
3、程:估计。
4、隆:极,盛,即顶点。
5、任:能。
6、责:求。
7、课:试。
8、宪令:法令。 着:编。
9、慎法:指守法的人。
10、奸令:指犯法的人。
11、师:遵循、学习。
12、徒:独、只有。
13、佐:辅佐。
14、别国:分出之国。 韩与赵、魏是晋之三家,后分晋自立为诸侯,故曰别国。
15、故法未息:旧法未废止。
16、先君:谓晋君。
17、后君:指韩君。
18、擅:掌握。
19、奸多:谓在这种混乱时期违法事件就多了。
20、道:由、从,作“称道”解亦通。
21、悖:背,乱。
22、谲:诈。
23、劲韩:犹言“强韩”。 十七年:按《史记?韩世家》,昭侯八年申子相韩,二十二年申子卒。这里多了三年。
24、饰:与“饬”通,修治。
25、告:即检举。 坐:坐罪。 不告奸者须同坐,告奸不实者须反坐。
26、连什伍:令民五家组成一伍,二伍组成一什(即后世保甲之法)。 同其罪:使什伍互相伺察,一家有了奸,九家共同告奸,若不告奸,十家连坐。“同”字又一说:当作“伺”,亦通。
27、商君死在惠王即位之后,这里放在前面,是为了行文的方便。
28、殉:牺牲。
29、穰侯:即魏冉,秦昭王时为宰相,昭王十六年封于穰,复益封于陶,冉欲越韩、魏,伐齐之刚寿,以广其陶邑。
30、应侯:即范睢。秦昭王二十八年封范于应,号为应侯。
31、十饰其法:极言修法次数之多。
32、乘:因依。
33、谒:告。 不谒过也:说不以臣下过失告于君。
34、假借:凭借的意思。
35、迁:升迁。 相称:相当。
36、今有法:假使出现下述之法。
37、不已:不愈。
38、齐:与“剂”通。 齐药:配合药方。
39、智能:智慧和才能。这里是指需要智慧和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