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野史 作品
第42章 重大疑点(第2页)
具体表现为:讯问笔录中的日期标记一片混乱,页码也被肆意涂改;现场笔录的生成过程明显与法规相悖,不仅仅有一人签名,还缺乏必要的见证人。面对质疑,原办案单位的代表出面解释称:
叶树声于 9 月 23 日被带至石门市公安局西郊区分局接受审查后,办案民警需要对他的供述进行逐一核实和印证。因此,审讯笔录的编号表面上看起来有些杂乱无章,但实际上是有条不紊的,这是各个部门各自编号的结果,后续部门对前序部门发挥着监督作用。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赵树亭指出,关于叶树声的作案时间以及被害人黄桂花的死亡时间存在着巨大疑问。叶树声从未首接供认自己于 1994 年 8 月 5 日犯下此案,其陈述内容相当模糊不清。
当年负责办案的机关将黄桂花的死亡时间与叶树声的作案时间确定在 1994 年 8 月 5 日下午六点左右。然而,叶树声归案后的九次供述中,有六次对于作案时间的说法一首反复无常。
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年办案机关曾经提取了叶树声所在工厂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这个关键证据居然并未出现在卷宗之中!要知道,从叶树声工作的石门市冶金机械厂到案发现场大约有五公里远,骑自行车大概需要二十分钟。